为进一步强化学校财务管理,合理控制资金流向,加强廉政建设,严肃国家财经纪律,根据《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和《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小金库”概念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二、“小金库”的表现形式及存放形态
中纪发[2009]7号文件对“小金库”的表现形式进行了高度概括,主要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8.其他形式
三、“小金库”支出去向
1.滥发钱物。
2.吃喝玩乐。
3.送礼。
4.购置特殊物品。
5.私分。
6.私吞。
四、小金库的定性依据
对“小金库”权威的定性依据通常有两个,一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1995]29号)第一条和《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财监字[1995]29号)第二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二是《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一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财政拨款转为有偿使用,更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
禁止私设小金库的措施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小金库”治理工作,要充分认识到“小金库”存在的危害性,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严禁以各种名目和理由,设立各种形式的“小金库”。
各单位在日常工作和办理各项经济业务时,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国家法规政策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凡有收费行为的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资金管理办法。非独立法人实体和财务非独立核算单位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自收自支和资金自存自管的现象发生。
3.禁止在商品采购和在图书资料订购等活动中收受的折扣、“回扣”、“返还”,在基建维修、仪器设备维修等活动中以返还等方式获取的利益;
4.禁止将学院资产处置、出租,或利用其学院内外单位和个人提供营利性服务,所收款项不上报审批,自行支配;
5.禁止将单位暂行闲置的资金或未及时上缴学院的代收款、长期留置单位流动,以个人名义存放银行储蓄或存放其他地方的。
6.禁止骗取、套取、挪用经费
7.各单位接受各项委托收费,必须将所收款项及时、足额缴存学院,院属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印制或购买收据(发票)私自收费。
8.学校财务处将进一步加强财务监督管理,不断完善财务规章制度,与纪检督导部门配合,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财务收支大检查或专项检查工作。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监察部等四部门的《设立和使用“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9.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