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威西汉姆官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是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必威西汉姆官网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政策、责任到人、分级管理、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调拨、处置及资产清查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管理效益,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校产办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承担学院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工作;
(二)严格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负责固定资产的调配、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三)组织学院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四)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五)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六)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应由校产办办理的事项。
第八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对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按《必威西汉姆官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划分。各归口管理部门都要有一名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新增资产录入及验收单的收管;
(二) 组织所属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维护和统计工作;
(三)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四)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五)检查、指导所属范围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各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的配备情况应在校产办备案,因工作需要须调整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学院校产办备案。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条 按有关规定,学院固定资产划分为十六大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土地
(三)仪器仪表
(四)机电设备
(五)电子设备
(六)印刷设备
(七)卫生医疗器械
(八)文体设备
(九)标本模型
(十)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图书
(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
(十三)家具
(十四)行政办公设备
(十五)被服装具
(十六)牲畜
第十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保险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维护或修理,不管开支多少,均不增减固定资产的原值。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购建单位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五条 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震、防磁、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对固定资产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保养工作。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 对于经维修改造后升级的固定资产,应当报校产办备案,作为固定资产帐务变更的依据。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实行定量、定人、定位管理,未经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使用、移动、调换、改动或出借学院的资产。校产办应当根据学院编制情况,对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实行定量配置。
第十九条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未经专门培训的人员不准进行贵重仪器设备操作。
第二十条 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资产在购置、使用和维修过程中形成的申请购置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随机资料、验收记录、使用记录和检修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建立完整、准确、系统的管理档案,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要按台建档,一般仪器设备、家具、办公用具可按批建档,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当按项目建档。
第二十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或提供对外服务,确需出租、出借或提供对外服务的,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校产办审批,并签定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应包含租(借)期限、租金支付、人员培训、提供对外服务的方式、固定资产的交接验收、逾期及损坏、遗失的赔偿等内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或利用固定资产提供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管理负有监督职责,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使用效益考核制度,对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应当实行专管共用或集中管理使用,积极开展院内、院际和地区间的协作,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时间在1年以上)、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以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 学院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归口管理部门由于学院机构调整发生撤并、新建等,由校产办组织调整前后的有关部门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重新界定有关部门对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
(二)归口管理部门内部进行机构调整时,由校产办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调整前后的有关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办理帐、物交接手续时应由上一级资产管理部门参与。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因工作调动、离休、退休、离职学习、出国等原因离职离岗,必须将所使用管理的资产完整交回原单位,凡资产未交清者,所在单位、有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调动、离退休和离校手续。
(五)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发生变更时,由所属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办理变动手续,报校产办审核。
第二十四条 学院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由校产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校产办应当与财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分别进行对账,确保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院内外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报失、改造等。
第二十六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 校产办审核;
(四)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五)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院长审批;
(六)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因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或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报废、报损、多余积压的固定资产均由校产办负责回收、调剂、处理。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学院财务部门。
第七章 固定资产帐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校产办按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按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00年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三版)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表,财务部门应根据资产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报销手续。资产验收单要登记物资名称、代码、规格、型号和资产编号等,由归口部门管理员和使用部门管理员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校产办、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帐依据,各种帐表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经调出、调入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确认,由调出单位管理员系统变更提交,经校产办审核通过。
第三十三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使用记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校产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