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是:学校依法占有、使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政策、责任到人、分级管理、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管理;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物管理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财产状况及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管理效益,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管理体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自用、自管固定资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占用的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全面责任。
第八条 资产处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承担学校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工作;
(二)严格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负责固定资产的调配、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三)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四)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五)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六)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应由资产处办理的事项。
第九条 各资产管理部门对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按《必威西汉姆官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划分。各部门都要有一名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新增资产录入及验收单的收管;
(二) 组织所属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维护和统计工作;
(三)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四)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五)检查、指导所属范围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的配备情况应在资产处备案,因工作需要须调整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学院资产处备案。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照教育部高教司印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手册》分为十六大类。即: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土地;
(三)仪器仪表;
(四)机电设备;
(五)电子设备;
(六)印刷设备;
(七)卫生医疗器械;
(八)文体设备;
(九)标本模型;
(十)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图书;
(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
(十三)家具;
(十四)行政办公设备;
(十五)被服装具;
(十六)牲畜;
第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保险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二) 新增的房屋、建筑物,工程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与房屋、建筑物一起验收移交的配套设施,包括中央空调、电梯、电脑网络、移动的家具等不计入房屋及建筑物的原始价值,单独入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其价值构成应该根据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改、扩建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扩建中增加的支出来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六)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成套或系统性固定资产,按能独立使用的最小单元计价。
(八)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资产购置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三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重估价值;
(五)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购建单位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完成验收工作。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十六条 受赠固定资产,由受赠部门凭有关价格凭据等证明材料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震、防磁、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对固定资产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保养工作。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维护,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 对于经维修改造后升级的固定资产,应当报资产处备案,作为固定资产帐务变更的依据。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实行定量、定人、定位管理,未经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使用、移动、调换、改动或出借学院的资产。资产处应当根据学院编制情况,对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实行定量配置。
第二十一条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未经专门培训的人员不准进行贵重仪器设备操作。
第二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资产在购置、使用和维修过程中形成的申请购置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随机资料、验收记录、使用记录和检修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建立完整、准确、系统的管理档案,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要按台建档,一般仪器设备、家具、办公用具可按批建档,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当按项目建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或提供对外服务,确需出租、出借或提供对外服务的,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处审批,并签定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应包含租(借)期限、租金支付、人员培训、提供对外服务的方式、固定资产的交接验收、逾期及损坏、遗失的赔偿等内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或利用固定资产提供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管理负有监督职责,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使用效益考核制度,对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应当实行专管共用或集中管理使用,积极开展院内和地区间的协作,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时间在1年以上)、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以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学校机构调整时,由资产处组织调整前后的有关部门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重新界定有关部门对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
(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办理帐、物交接手续时应由上一级资产管理部门参与。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因工作调动、离休、退休、离职学习、出国等原因离职离岗,必须将所使用管理的资产完整交回原单位,凡资产未交清者,所在单位、有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调动、离退休和离校手续。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地点等发生变更时,由所属单位的资产管理员申请变动,报资产处审核。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院内外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报失、改造等。
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
(一)长期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
(四)盘亏的资产;
(五)破损的或者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
(六)按照国家规定以旧换新的资产;
(七)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七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资产处审核;
(四)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五)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审批;
(六)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因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或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报废、报损、多余积压的固定资产均由资产处负责回收、调剂、处理。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学校财务部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清查是指对全院固定资产账面数、实有数、待报废数、闲置数、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等情况进行清查、登记,并按有关法规制度对清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清查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全面清查每两年进行一次,清查时间为每年的10月至12月。局部清查、不定期清查可由资产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安排。
第三十二条 对清查出的各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非正常损失、闲置等情况,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由于失职、不负责任造成的损失,要追究相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资产处负责固定资产清查的组织工作,并对清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上报学校固定资产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第八章 固定资产帐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处按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按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00年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三版)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表,财务部门应根据资产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报销手续。定期与财务处核对账目,每年年终与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核对账目,保证账账相符。
第三十六条 使用单位设置固定资产分户明细账和卡片账,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分户核算,并按管理责任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账物核对,保证账物相符。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资产处、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帐依据,各种帐表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和丢失。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经调出、调入单位有关人员确认,由调出单位管理员系统变更提交,经资产处审核通过。
第三十九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使用记录。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资产处负责解释。